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明利与郝庆山、屈长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利,郝庆山,屈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杜明利。被告郝庆山。被告屈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利与被告郝庆山、被告屈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明利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天津市静海县利都调料厂的厂房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静海县利都调料厂的厂房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查封期间该厂房不得买卖、抵押、转让,并由被告屈长玉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