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信杰与杨雪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信杰,杨雪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1-1号申请人王信杰。被申请人杨雪颖。申请人王信杰因与被申请人杨雪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杨雪颖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冀E×××××号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南民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信杰名下的冀E×××××号轿车。申请人不服本裁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王信杰的车辆投有交强险,此次事故给杨雪颖造成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完全在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承保限额之内,王信杰和保险公司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不存在丝毫的理赔风险,更不会发生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因此请求解除对冀E×××××号轿车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次事故杨雪颖已经支付17640.62元的医疗费,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限额,杨雪颖在与王信杰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其提供担保后本院依法裁定查封王信杰名下冀E×××××号轿车,该裁定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信杰的复议申请。审判员 孙保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