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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陈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