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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发快捷宾馆与窦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发快捷宾馆,窦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595-2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发快捷宾馆,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负责人:武孝远,系该宾馆业主。被执行人:窦树香,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树香在其兄窦某某名下的在定远邮政储蓄银行的粮补账户上的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