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秋良与叶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良,叶忠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08号原告:蔡秋良。委托代理人:申屠玎玎。被告:叶忠孝。委托代理人:朱建鎏、崔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秋良与被告叶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秋良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2元,减半收取7396元,由原告蔡秋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