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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秋良与叶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良,叶忠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08号原告:蔡秋良。委托代理人:申屠玎玎。被告:叶忠孝。委托代理人:朱建鎏、崔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秋良与被告叶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秋良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2元,减半收取7396元,由原告蔡秋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