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和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海和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宁,王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50号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和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宁。被告: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振军。被告:王志宁,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王天,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11。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和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佳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宁、王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93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巧贤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