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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明洲、彭少平、彭丽平、彭会平与被申请人罗璇、王中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明洲,彭少平,彭丽平,彭会平,罗璇,王中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彭明洲,男。申请人彭少平,男。申请人彭丽平,女。申请人彭会平,女。被申请人罗璇,男。被申请人王中卫。申请人彭明洲、彭少平、彭丽平、彭会平与被申请人罗璇、王中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明洲、彭少平、彭丽平、彭会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中卫名下的,由被申请人罗璇驾驶的粤B6RT**“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中卫名下的,由被申请人罗璇驾驶的粤B6RT**“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褚小军审判员  桂义斌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