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明洲、彭少平、彭丽平、彭会平与被申请人罗璇、王中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明洲,彭少平,彭丽平,彭会平,罗璇,王中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彭明洲,男。申请人彭少平,男。申请人彭丽平,女。申请人彭会平,女。被申请人罗璇,男。被申请人王中卫。申请人彭明洲、彭少平、彭丽平、彭会平与被申请人罗璇、王中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明洲、彭少平、彭丽平、彭会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中卫名下的,由被申请人罗璇驾驶的粤B6RT**“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中卫名下的,由被申请人罗璇驾驶的粤B6RT**“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褚小军审判员 桂义斌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