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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文良与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良,郑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34号原告:朱文良。被告:郑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良与被告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朱文良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