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文良与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良,郑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34号原告:朱文良。被告:郑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良与被告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朱文良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