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唐小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映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张晓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晶,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琼,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28日,原告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34.97元,减半收取71467.48元,由成都永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人民陪审员 金 草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梅 芳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