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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与杜长宏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杜长宏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446号原告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代表人姜健,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文政,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长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杜长宏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长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杜长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兰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巧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