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秦大和平与肖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大和平,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秦大和平。被执行人肖亮,司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亮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秦大和平欠款7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935元,执行费950元,共计人民币7188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亮银行存款718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传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