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燕、樊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樊伟,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调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樊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伟于2014年5月19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樊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伟名下银行存款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