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陆文斌与范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斌,范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327号原告陆文斌。被告范兵。原告陆文斌与被告范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文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陆文斌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书记员 李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