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常路生与李启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路生,李启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保字第54号申请人常路生,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启宾,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冀DDK2**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冀DDK2**号小型轿车查封至濮阳县坝头高寨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