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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朱超,男。委托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78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752276-X。负责人王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红,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文娟,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74号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5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