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成波与叶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波,叶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696号原告:周成波。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学君(曾用名叶学军)。原告周成波与被告叶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成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成波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成波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