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叶树基与梁金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清,叶树基,梁金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清,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俊杰,系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树基,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梁金好,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黄志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志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