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贾保江与高文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保江,高文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21号原告:贾保江,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文堂,男,65岁,汉族。原告贾保江诉被告高文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莹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保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文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保江诉称:被告高文堂因从事工程建筑多次从原告处借款,累计借款50万元,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数额50万元,月利息三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要求起诉,要求被告高文堂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张,用于证实上述事实。被告高文堂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高文堂因从事工程建筑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文堂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文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高文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未注明(此页无正文)应放于下一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