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泊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自愿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