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6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宋成荣与潍坊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荣,潍坊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615-3号申请执行人:宋成荣。被执行人:潍坊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希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成荣与被执行人潍坊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成荣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