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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晓娟与周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娟,周文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邵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吴晓娟。委托代理人何明军,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秀。委托代理人朱立斌,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娟与被告周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