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38号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张燕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