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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38号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张燕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