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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德保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保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105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保,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1401121960********,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联校校长,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先锋街**号*单元***号。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峪,北京市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保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杏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德保不服,以“自己是联校法人和幼儿园是直接的管理关系,所购买帕萨特轿车虽是自己名义但实为幼儿园购买,该车属于幼儿园。自已曾为幼儿园垫付安全防护网等款项3.7万元,应从受贿数额核减,2013年9-11月车款1.5万元是自己批付的,此款不应认定受贿,愿意退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明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