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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松与张立华、西安禹龙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王松。被告张立华。被告西安禹龙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陆其广,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松与被告张立华、被告西安禹龙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高省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