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松与张立华、西安禹龙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王松。被告张立华。被告西安禹龙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陆其广,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松与被告张立华、被告西安禹龙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高省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