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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朋文与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朋文,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高朋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5日,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罗相红(一般代理),天全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烈士乡冯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东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朋文与被告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朋文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朋文撤回对被告荥经县白家林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高朋文已预交),原告高朋文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