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丽娜与唐县隆泰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娜,唐县隆泰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郭丽娜,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衡水市安平县。被告唐县隆泰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唐县向阳街。法定代表人刘彩霞,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5447069-6原告郭丽娜诉被告唐县隆泰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丽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丽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郭丽娜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亚朝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和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