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萧刑初字第0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萧刑初字第0037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萧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5���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萧刑初字第003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其公公孟某某发生矛盾,后孟某某将李某家人叫来欲将李某带回家,李某上楼收拾衣服时,为泄愤报复,将孟某某家二楼东北间被橱内的被子点燃,造成孟某某家二楼东北���被烧。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9209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孟某某、杜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张某某、常某某、余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关于孟某某家火灾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萧价证鉴(2014)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没有烧毁十床棉被。当庭出示了谅解书二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其公公孟某某发生矛盾,后孟某某将李某家人叫来让其将李某带回娘家,李某上楼收拾衣服时,为泄愤报复,将孟某某家二楼东北间被橱内的棉被点燃,造成孟某某家二楼东北间着火燃烧,后经报警,消防队来到将火扑灭。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8439元。孟某某家与李某乙、侯某某、张某某、常某某等多户居民相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赔偿了孟某某妻子杜某人民币8000元。杜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16日孟某某报案至萧县公安局,萧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8日立案侦查,2014年5月23日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三)案件移送通知书证明,2014年5月15日,萧县公安消防大队将孟某某家发生火灾情况移送萧县公安局黄口责任区刑警队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四)关于孟某某家火灾情况的说明证明,萧县公安消防大队经现场勘验和询问相关人员,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故障等因素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放火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五)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赔偿了孟某某的妻子杜某人民币8000元,杜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二、鉴定意见书《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萧价证鉴(2014)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孟某某家被烧物品共价值8439元。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孟某某与李某乙、侯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家相邻的情况。四、证人证言(一)李某甲证明,2014年5月9日晚上,他妹妹李某和她老公公孟某某闹矛盾,他骑电动三轮车带着母亲去了孟某某家,让李某跟他回去过几天,李某上二楼收拾东西,��他也到楼上,李某带他到东北角屋里让他看被橱里,他看见被橱里有两床棉被,已经着火,他训斥李某并掀了一个被角盖上,当时看没有火苗了,烧的地方也不冒烟了,就把被橱门关上,并不让李某再烧。李某在楼上、楼下收拾好衣服,然后他们回家了。(二)余某证明,他住孟某某家东边。当天晚上孟某某家有争吵,后李某和其娘家人走了。他在自家睡到凌晨1点左右,听到有烂玻璃声,起来见孟某某家屋后面通红,知道孟某某家着火了。当时火已经着的很大了。后孟某某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和消防队的人都来救火了。(三)李某乙证明,她住孟某某家东边,当晚她听到外面啪啪响,起来看到孟某某家二楼着火了,红色的火向外窜二三米,当晚还刮风,刮风时火能蹿到后院的四五米远的太阳能处。孟某某家的房子原来没有裂缝,这次着火后才有了裂缝。当时没���到她家。(四)张某某证明,他住孟某某家北面,两家房子距离有十米远。当天晚上,他听到玻璃响声,起来看到孟某某家二楼东间着火了,火苗朝外冒一米左右。当时没烧到他家。(五)常某某证明,她住孟某某家西边。那天晚上,孟某某家二楼东边一间着火了,火苗蹿出窗户一二米远,没烧到她家。(六)侯某某证明,她住孟某某家斜对面,当晚十二点多,她听见啪啪响,到李某乙院里看到孟某某家二楼最东间着火了,火苗蹿出二米左右。后消防队来人将火救灭。(七)朱某某证明,当晚她女儿李某和孟某某发生矛盾,她和儿子李某甲到了孟某某家,后让李某回娘家住,李某和李某甲就上楼收拾衣服,李某在楼下又收拾的东西,她们三人就回家了。五、被害人陈述(一)孟某某陈述,2014年5月9日晚上,他与儿媳李某发生了争执,晚上李某的母亲及哥��骑三轮车到他家,李某和她哥哥楼上楼下收拾了一些衣服、鞋子就走了。约一小时后他听到玻璃响,起来发现二楼着火了,当时火势很大,从窗户向外喷有几米远。他报警后,消防队来人将火扑灭。楼上着火房间的家具、棉被、衣服、电风扇、煤气灶等被烧了,墙、门、梁都被烧坏了。着火之前只有李某和其哥哥到过这个房间。(二)杜某陈述,2014年5月9日晚上,她丈夫孟某某与儿媳李某发生了争吵,她让孟某某把李某的母亲叫来把李某带走,李某的哥哥和母亲来到后,李某和她哥哥到楼上拿了些衣服、被子就走了。后孟某某听见楼上玻璃响,起来看见楼上着火。后报警,消防队来人将火扑灭。着火屋里的一套组合柜、棉被、衣服、煤气灶、电风扇、杯子、碗等被烧,门、窗、房子的挑梁都被烧坏,墙、楼板也被烧裂。当晚只有李某和她哥哥到过楼上。另证明当晚烧毁的棉被不是十床,是五床。六、被告人李某供述,2014年5月9日晚,她与公公孟某某发生了争吵,她婆婆杜某让她娘家人把她带走,她哥哥李某甲和母亲来到后,她母亲让她回娘家住,她到楼上拿几件衣服,在楼上东间的拿毛毯时想到她婆婆家不让她丈夫要她,公公还打她,越想越生气,便用打火机把被橱里的棉被点燃了,她哥哥上楼,她给哥哥说烧棉被的事,她哥哥说她几句并把点着的棉被踩灭,她拿了一些衣服等物就和家人一起走了。当时被烧的棉被没有十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毁损物品价值9209元的事实,经查,鉴定结论中认定毁损棉被十床,而被告人李某供述��有烧毁十床棉被,被害人杜某陈述当晚烧毁五床棉被,因此,应认定烧毁五床棉被价值770元,本案毁损物品总价值认定为8439元。该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杜某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瑾审 判 员 吴孝丽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