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明宇与上海明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宇,上海明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748号原告李明宇,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辉,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明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96号五楼507。负责人冯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宇诉被告上海明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李明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