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飞与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高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淇滨行初字第28号原告高飞,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第三人高强,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高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豫高法{2015}101号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鹤中法{2015}42号的通知。将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