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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飞与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高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淇滨行初字第28号原告高飞,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第三人高强,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高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豫高法{2015}101号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鹤中法{2015}42号的通知。将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