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关植光、深圳市亚迦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福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植光,深圳市亚迦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福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肇庆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63号原告:关植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0057。原告:深圳市亚迦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XX琴。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晓霞、周小清,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汝祺。被告:肇庆福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莫洪寿。被告:肇庆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莫惠仪。关于原告关植光、深圳市亚迦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福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肇庆鸿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邮寄送达给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知两原告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关植光、深圳市亚迦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覃卫平审 判 员 肖 旦人民陪审员 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玉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