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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桐乡市金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临安顶发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金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临安顶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桐乡市金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乾坤。委托代理人:唐力、赵星星。被告:临安顶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森枝。原告桐乡市金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顶发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金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205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324元,由原告桐乡市金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