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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肖某。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肖某(2007)东民一初字第442号离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14年度经济帮助款5000元,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已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本案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肖某(2007)东民一初字第442号离婚纠纷涉及的2014年度经济帮助款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吉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