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窦永斌与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永斌,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窦永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玲玲,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窦永斌与被执行人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窦永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