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终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彬与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孙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彬。上诉人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041元,减半收取16020.5元,由上诉人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