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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桑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某某,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1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道日那、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76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林浩特市王某某开的网吧,从吧台抽屉内盗窃现金1640元;2、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林浩特市希办纳日格朗街陈某开的原讯网吧,趁工作人员休息时将吧台抽屉打开盗窃现金1600余元;3、2014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市金桥附近大瑞旅店204房间将敖某某挂在墙上的皮包盗走,内有现金2700余元;4、2014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桑某某在多伦县程某某开的龙福超市吧台内盗窃现金300余元;5、2014年11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林浩特市顺亿宾馆109房间,趁王某某休息时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700余元;6、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林浩特市丰源商务酒店,进入吧台打开抽屉从杜某某包内盗走现金60余元;7、2014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林浩特市宝办金泰小区张某某开的无极限网吧,从吧台抽屉内盗窃现金260元;8、2014年12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林浩特市三校附近聚佳旅店206房间,趁孟某休息时,将其裤口袋内300元现金盗走;9、2014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林浩特市快乐串吧,从吧台抽屉内盗窃朱某黑色女士包内有现金1700余元;10、2014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桑某某窜到锡林浩特市同顺祥旅店,从屋内吧台柜子上盗窃王某某手提包内现金500元、一件牛仔外套,后扔掉(被告人桑某某盗窃的赃款已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陈某、程某某、王某某、敖某某、朱某、孟某、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因丢失物品在公安机关报案登记;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桑某某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桑某某2014年12月19日在云速网吧行窃时被当场抓获;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5、被害人陈某、程某某、王某某、敖某、朱某、孟某、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被盗钱财的时间、地点及数额且和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6、(2013)锡未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桑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76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琦源审 判 员  包文玲人民陪审员  金贵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