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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横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郁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某负担。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凌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