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学勤与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勤,张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02-3号申请人刘学勤,居民。被申请人张海峰,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学勤与被申请人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学勤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海峰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学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学勤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海峰的诉前财产保全。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