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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称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