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称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