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立刘卫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刘XX,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47—1号申请执行人周X,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XXXXX。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XXXXX。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杨X。周X、刘XX与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5)第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刘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296790.50元、承担仲裁费1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4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审 判 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