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党雅倩与冯小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雅倩,冯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党雅倩,女,汉族,2000年11月15日生。法定代理人:党东峰,男,汉族,1976年2月4日生。系党雅倩之父。被执行人:冯小鹏,男,汉族,2000年9月4日生。法定代理人:冯延伟,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系冯小鹏之父。法定代理人:宁利娟,女,汉族,1969年7月26日生。系冯小鹏母亲。关于党雅倩诉冯小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冯小鹏及其法定监护人至今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党雅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小鹏的法定监护人冯延伟或宁利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7509.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