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原榆次市燃料总公司)与王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原榆次市燃料总公司),王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原榆次市燃料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玉湖路38号。法定代表人田四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雄,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晋,男,1960年2月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武秀君,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晋中市榆次四维燃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四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四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代理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兼书 记员 杨姣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