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民初字第0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联生与陈联成、陈红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生,陈联成,陈红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93-1号原告陈联生,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陈联成,男,现年47岁,汉族,住确山县。被告陈红生,男,39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联生诉被告陈联成、陈红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