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联生与陈联成、陈红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生,陈联成,陈红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93-1号原告陈联生,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陈联成,男,现年47岁,汉族,住确山县。被告陈红生,男,39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联生诉被告陈联成、陈红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