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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商行与白建明、张东、王先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建明,张东,刘美艳,王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52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负责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艳鹏,该公司员工。被告白建明,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东,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美艳,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先女,又名王鲜,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建明、张东、刘美艳、王先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无法向四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该四被告均不在以上住所地。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四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利审 判 员  杨惠萍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