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冶XX与被告马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永海,马全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95号原告:冶永海委托代理人:张进军被告:马全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永海与被告马全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永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永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永海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冶永海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冶永海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 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