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房玉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玉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70号罪犯房玉环,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佳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玉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房玉环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19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43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房玉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房玉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房玉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负责打包劳役,对待劳役认真负责,能够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玉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玉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