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饶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