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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1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楚天传媒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天传媒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星光寰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2134号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法定代表人赵多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楚天传媒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江作苏。被告星光寰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6号楼2204。法定代表人孙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楚天传媒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星光寰宇(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