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招鑫源夹具装备有限公司、王士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招鑫源夹具装备有限公司,王士伟,白龙哲,张作贵,吴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290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家顺,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招鑫源夹具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伟,总经理。被告:王士伟,1978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白龙哲。被告:张作贵。被告: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招鑫源夹具装备有限公司、王士伟、白龙哲、张作贵、吴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招鑫源夹具装备有限公司、王士伟、白龙哲、张作贵、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6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