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民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寒琦、杜新宇等与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寒琦,杜新宇,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李寒琦,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人杜新宇,女,汉族,1955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国强,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李寒琦、杜新宇因与被申请人葛国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有借款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位于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的价值27万元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寒琦、杜新宇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价值27万元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李寒琦所有的用于担保的房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栗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