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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申担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胡营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胡营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申担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徐轶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胡营飞,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被申请人胡营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艳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蓓(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